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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湖南隆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湖南隆回商会。英文译名:Shenzhen Hunan Longhui Chamber of Commerce , 缩写:SZHL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原则上由湖南隆回籍人士在深圳及周边地区投资的工商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优秀的企业管理者自愿发起组成,并经深圳和隆回两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服务会员、服务家乡、服务社会。本会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公益事业,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会员与两地政府的联系为主要业务,推动深隆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方针:会员办会、团结兴会、实力强会、服务立会、按章管会。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深花园大厦B座1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络、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会员之间的互助和合作;

(二)定期和不定期举办文化、经济、商业信息交流活动,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各类专家作政策、经济动向的报告和分析,以协助会员企业提前做出应对措施;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或娱乐、交友活动,活跃会员的文化生活;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各种纠纷;积极协助会员解决所在单位在生产、经营、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本会会员与隆回县、深圳市各政府部门的关系与联络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四)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会员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展示及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协助会员单位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加强会员的合作及凝聚力;

(五)为本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理各种劳资、经济或其他纠纷案件,提供各种司法援助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接待和救助会员企业和同乡;

(六)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各类经营管理讲座、培训,为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管理咨询,协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建立高绩效团队,提供经营管理长期顾问;

(七)组织本会会员和同乡举办各种专业论坛或经验交流会,促进同乡及会员所在工商企业健康发展,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会员和同乡考察学习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研讨共同发展策略;

(八)为会员提供各地商务活动信息,促进会员单位业务的多方面发展;

(九)发行会刊,建立网站,提供大家展示风采的舞台,总结推广同乡及会员所在单位的先进事迹或成功经验,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并向外界扩大影响,开辟共同学习园地,普及法律、投资、风险管理及其他行业知识;

(十)及时传递隆回县各级政府相关投资政策和信息,宣传隆回投资环境和整体形象,联络招商引资工作,为会员回家乡投资牵线搭桥;

(十一)组织会员与世界各地的隆回籍成功人士和社会名流的联谊,营建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十二)组织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及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是隆回籍人士在深投资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凡是热心于加强深隆两地经贸合作的经济组织;凡是隆回籍的有特长的专业人员或者社会名流,先自愿申请,再经申请批准后,即成为商会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愿意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

(五)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或主管的常务副会长批准;

(三)缴纳本届相应会费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者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及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形象声誉、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自觉维护商会的团结和统一,不拉帮结派、搞小团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三年一届、每届会费在第一年的第一个月一次性缴清):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每届缴纳会费30万元;

(二)监事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每届缴纳会费9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每届缴纳会费4.5万元;

(四)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每届缴纳会费6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每届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不交会费达一年,或者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所缴会费不予退还。会员自缴清本届会费之日起,方可享受相对应级别的资格和权利,每届任期届满后不续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会指出并加以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损坏本会名誉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本会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制定组织结构及选举办法;

(五)选举及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和表决会长代表理事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和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八)对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审议和表决其他重大事宜,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如出席人数未达到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时,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如延期召开的会员出席人数仍未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的,可按到会实际人数召开,其决议由到会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提前十天通知会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增选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向会员大会提请罢免会长;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等;

(四)评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

(五)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六)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由会长提名的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除名;

(九)回复监事会监督意见,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本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议。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其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会费的收支进行检查监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等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组织对会长的离任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

(九)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的,代行理事会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和正、副会长。

(十)会员大会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长一人(统称本会负责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除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其余人员应按规定实行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负责人的遴选,从个人从业资历、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社会影响力、经济实力和敢担当、愿付出以及民意支持度等内容建立评估标准;通过自荐、推荐、联名推举等方式进行参选,会长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主要领导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通过后,结合根据本人意愿由理事会决定其具体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事业,能认真履职并积极参与商会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直接对会长负责,向会长汇报工作。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决定;专委会、秘书处等机构负责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任职。任职条件:

(一)基本素质好,能顾全大局、维护商会的团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熟悉本会工作情况,群众基础好,愿意承担召集人的责任与义务;

(三)热心为会员服务,具备奉献、责任、包容的意识;

(四)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七十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会长的选举产生:

(一)会长候选人由十名以上会员或五名以上的理事或副会长及以上联名从副会长以上人员中推荐,首届会长候选人也可自荐,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会长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须向大会全体会员发表参选演说;

(二)如为一名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会员半数及以上票数方能当选;

(三)如为三名候选人均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得对前两名进行第二轮投票,由得票最多的当选;

(四)如为两名候选人,得票都未过半数时,直接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当选。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五)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聘请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七) 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八)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九)行使理事会、会员大会及章程赋予的职责。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超过六个月的,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及以上人选中实行无记名投票选出新的会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工作报告,由会长审阅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协助会长召集有关会议;

(五)沟通与协调正副会长之间、理事与常务理事之间的工作联系,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提请聘任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和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主持起草、修改商会管理制度和各类文件,并送交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八)完成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协调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四十条  由本会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或有一定影响力的老前辈(老同志)及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顾问和名誉或荣誉会长。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顾问、名誉会长的职权是:

(一)参加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批评、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做出重大决议和决定之时,或者新旧换届之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事前应征求、听取名誉及荣誉会长和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他们汇报工作、通报情况。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商议重大决议和决定,应当邀请他们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赞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商会会员共同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对本会财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确保本会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报会长批准方可离岗或离职。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启动章程修改程序:

(一)本章程的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本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三)本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的;

(四)本会理事会提议的。

第五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并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6年11月5日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要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公告通过本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本会会议通知以参会会员在入会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为准,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书面或邮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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